北京法院执行局局长座谈会(第九次会议)纪要:关于执行查控时财产权属判断规则及案外人异议审查中权利(利益)冲突规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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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明确执行查控时财产权属判断规则及案外人异议审查中权利(利益)冲突规则,规范办案程序,统一司法尺度,切实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北京市法院执行局局长座谈会于2018年12月25日召开了第九次会议。与会同志通过认真讨论,就执行查控时财产权属判断规则及案外人异议审查中权利(利益)冲突规则的若干问题取得了基本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执行查控时的财产权属判断规则
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属于第三人的财产,但本纪要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中的书面确认,是指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作出承认。第三人向公权力机关、仲裁机构作出承认的,也视为第三人作出了书面确认。书面确认中的“书面”,包括书面证明、法院谈话笔录、音视频、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3、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公权力机关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或者在公权力机关备案或公示的文书确认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本纪要第2条的规定办理。
4、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同占有的一般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同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以及非以占有或登记作为权利外观但依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权利,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5、对被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的一般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以及非以占有或登记作为权利外观但依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被执行人配偶的财产权利,系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申请执行人以该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书面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有明确、具体的线索表明被执行人可能对第三人享有到期或未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向该第三人发出冻结裁定及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7、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人无偿借用被执行人的一般动产的,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后可以解除占有。
9、被执行人的动产出卖给第三人并已由第三人占有或者已经登记在第三人名下,但依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合同依法解除的,人民法院对该动产继续查封、扣押、冻结;该合同继续履行的,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交付余款后,人民法院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10、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或者已经登记在其名下的动产后,第三人提出该财产系被执行人向其购买但依合同约定保留所有权,且该合同已经依法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但可以执行被执行人因该合同法律关系形成的对该第三人的债权;该合同继续履行,被执行人或申请执行人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书面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继续查封、扣押、冻结。
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第三人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不符合前两款规定的条件的,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也不得预查封、扣押、冻结,但可以执行被执行人因该合同法律关系取得的相关财产。
12、本市各级法院不得出台规范性文件,规定对于已经发现的依照法律、司法解释及本纪要规定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认定为所谓“无益查封”而不予查封、扣押、冻结。
二、违反执行查控时财产权属判断规则的救济
13、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违反执行查控时财产权属判断规则,应当查封、扣押、冻结而不予查封、扣押、冻结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申请执行人也可以申请上一级法院督促执行。
人民法院依据本纪要第2条、第3条的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的财产,第三人以不符合本纪要第2条、第3条规定的情形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法院依据本纪要第2条、第3条的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的财产后,第三人否认书面确认、公权力机关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仲裁裁决或仲裁调解书、在公权力机关备案或公示的文书的真实性或者主张其已经发生变更,并据此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三、案外人异议审查中的权利(利益)冲突规则
前款中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应当已经由执行依据所确认或者有权部门办理了登记。
申请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不服人民法院依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作出的裁定,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或者其他规定寻求进一步救济。
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的财产,不适用前款的规定。在不动产登记中,前款中的过户登记是指转移登记。
前款中的买受人不包括以物抵债的受偿人或者名为买卖实为抵债的合同当事人。
前款中的买受人是指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不包括以物抵债的受偿人或者名为买卖实为抵债的合同当事人。
20、金钱债权执行中,对被查封的办理了受让物权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受让人要求停止处分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当停止处分;符合物权登记条件,受让人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予以支持。
名为租赁实为抵债或担保的,对名义承租人提出的排除移交占有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人民法院冻结该金钱后,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债务,银行以其依照约定欲扣划该金钱实现优先受偿权为由要求解除对该金钱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案外人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前款中案外人借名购买的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由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执行法院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
信托公司因本身的债务作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其财产后,案外人以该财产系信托财产且其为委托人或者受益人为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作为案外人异议处理;经审查属实的,支持其异议请求。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本身的债务作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其财产后,案外人以该财产系基金财产且其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为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作为案外人异议处理;经审查属实的,支持其异议请求。
四、其他
26、金钱债权执行中,人民法院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后,不影响相关部门依法征收、拆迁该不动产,但查封的效力及于因征收、拆迁而获得的补偿款(物)。
27、金钱债权执行中,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建设的违法建筑后,不影响相关部门依法拆除该违法建筑。被执行人因拆除该违法建筑获得补偿的,查封的效力及于该补偿款(物)。
28、金钱债权执行中,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在承租的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后,不影响相关部门依法征收该土地,人民法院不得冻结土地征收补偿款,但可以执行被执行人因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形成的对出租人享有的财产。
29、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非属于执行依据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处理,但应当按照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标准进行实体审查。
30、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继承人在其继承被执行人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但未明确具体遗产的,属于给付内容不明确,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驳回或者部分驳回执行申请。
31、继承人因继承被执行人的遗产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其继承的遗产,也可以在继承遗产的价值范围内查封、扣押、冻结其名下的其他财产。继承人提出被查封、扣押、冻结的遗产具有人格象征意义,请求用相应价值且便于执行的财产置换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32、金钱债权执行中,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建设的不动产,有权部门已经认定该不动产系违法建设,案外人以其系该违法建设的权利人为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从程序上裁定驳回异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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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六更新案例
江苏高院:执行法院未制作分配方案或分配方案尚未发送任一当事人,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日为执行案款发放的前一日
江苏高院: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形成增资瑕疵之前的,执行中以增资瑕疵的股东未足额出资为由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不予支持
江苏高院:已判决夫妻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认为侵权之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受害人可另行诉讼配偶承担共同给付责任
最高法院:原有诉讼财产保全措施自动转入执行查扣冻措施的,查扣冻期限延续计算并非重新计算,查扣冻逾期的不产生效力
广东高院:划拨存款之日为被执行人实际还款之日,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并行计算同时起止,计算至该划拨之日
广东高院:网络拍卖悔拍的,重新拍卖成交价低于悔拍成交价,保证金不足以弥补两次拍卖价差的,原买受人不宜继续补价差
北京二中院:当事人主张应当强制执行悔拍人两次拍卖价差的损失,执行法院未作出任何执行行为的,提出的执行异议不予受理
最高法院:参与分配的申请在拍卖成交之后,执行法院送达拍卖成交裁定和拨付案款之前的,债权人请求参与分配应予以支持
江苏高院:对案件结案后的后续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不应视为执行案件已结案,仍应将当事人的异议纳入执行异议程序处理
广东高院:刑事判决没收财产,扣划被执行人存款未通知当事人或家属,财产执行终结为由驳回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程序不合法
江苏高院:不同法院对同一笔到期债权执行,应遵守执行顺位,轮候法院以未告知首查封为由继续执行到期债权适用法律错误
江苏高院:被执行人负债形成,再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共同财产全部归配偶,损害债权人利益,配偶主张财产排除执行不予支持
江苏高院:未取得执行依据的第三人代偿被执行人的负债进而消灭抵押权的,第三人并不当然取得抵押权人地位优先参与分配
江苏高院:购买已设定抵押的办公用房并全额支付房款,出让人未清偿债权未消除抵押的,买受人主张排除房屋执行不予支持
江苏高院:侵权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核查配偶通过债务人的活动分享利益,受害人可另行诉讼配偶承担共同给付责任